器官捐贈是將個人捐出功能良好的器官或組織,無償提供給器官衰竭的病人以救治生命,或捐贈大體供醫學研究1。
誰可以成為捐贈者?
捐贈者一般無特別年齡限制;腦死者可捐器官與組織;心臟停頓死者多數捐角膜、皮膚、骨骼。器官或組織之功能須良好,無嚴重傳染病或愛滋病。除原發性腦腫瘤外,一般癌症不宜捐器官;多數仍可捐角膜2。
器官捐贈登記流程
衞生署設有「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」,讓市民自願記錄身故後捐贈意願,便於醫護在關鍵時刻查核並告知家屬。
網上登記
登記可透過名冊網站進行,使用「智方便」自動填表或手動填寫申請,並可於過程中完成身份核實
親身登記
您亦可親身前往灣仔軒尼詩道139號中國海外大廈8樓A-D室的名冊辦事處或於器官捐贈推廣攤位辦理,帶備香港身份證即可。
郵寄或傳真
若以郵寄或傳真提交已填妥的表格,名冊辦事處在接獲後會處理並把意願記錄於系統3。
可以捐贈的器官和組織
可作捐贈的器官和組織包括腎臟、肝臟、心臟、肺臟、眼角膜、骨骼和皮膚2。
捐贈過程
當病人因致命創傷或病危入院,醫療團隊會全力搶救;若病情持續惡化、對治療無反應並達不可逆轉,便轉為臨終護理,與家屬商議治療與護理計劃,提供情緒支援,尊重病人尊嚴與家屬意願。
判定「腦死亡」
捐贈關鍵始於判定「腦死亡」:腦部因嚴重損傷或缺血而永久喪失所有功能,屬不可逆轉,法律上等同死亡,與仍具部分腦幹功能的植物人不同。按規定,兩位資深且未參與移植事宜的醫生須獨立嚴謹測試確認。
評估是否適合成為遺體器官捐贈者?
確定腦死亡後,醫療團隊評估是否適合成為遺體器官捐贈者;器官捐贈聯絡主任介入,為家屬提供哀傷輔導與協助,並查閱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、捐贈證及向家屬查詢,以確認生前意願。
書面同意及進行配對
根據香港法例第278章,醫院會向家屬或近親尋求書面同意。獲同意後,醫療團隊按風險評估指引詳細檢查,決定可移植器官,並依輪候名冊與分配機制移植予合適且具預期效益者。
進行手術後可領取遺體及安排喪禮
配對成功後,即盡快在全身麻醉下進行手術。手術後,遺體送返病房供最後道別;領遺及喪禮安排與一般個案相若4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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