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照香港勞工法例,僱員可享有有薪病假,但當中究竟有沒有限制?有薪病假又如何計算?本文整合相關條例,讓打工仔理解應有的權益。
香港法例第57章《僱傭條例》訂明僱員只要符合特定資格便可享有有薪病假,亦即疾病津貼,所需資格如下1:
僱員按勞工法例可享有的有薪病假分為第一類為第二類,第一類病假最多可累積36天,勞工處規定僱員病假超過36日後,病假將會撥入第二類病假(最多可累積84天),兩者認可的病假證明分別如下1:
雖然僱員享有有薪病假,但並不代表可以日日請病假,勞工法例有規定最多可累積120天,而且需要每月累積,有薪病假的累積計算方法如下:
另外,即使病假為有薪,但勞工法例並沒有規定僱主需要就有薪病假付足全額薪資。每日有薪病假津貼的計算方法如下:
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,並不包括休息日、法定假日、年假、病假、產假、侍產假、工傷病假或在僱主同意下所放的假期。
例子:林先生過去一年在同一公司賺取月薪$30,000港元,扣除年假及法定假日後,上班300天,放了5天有薪病假,他的有薪病假津貼計算為:($30,000x12)/ 300 X 4/5 X 5 = $4800港元。
那麼病假期間的人工究竟何時發放呢?勞工法例規定有薪病假的津貼不能遲於正常發薪日支付,所以一般情況下是和平時的人工日一同發放。
答:若僱員不是連續4星期受僱於同一僱主而且每週工作(未?)滿18小時,又或未能提供病假證明,或病假少於4天,便不能按勞工法例享有有薪病假,但亦要視乎個別公司政策。
答:除非僱員犯下嚴重過失,否則僱主不能解僱正在放有薪病假的員工。若僱主違反規定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,同時要支付僱員代通知金、7天工資賠償,及僱員享有的疾病津貼。
答: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、產後治療或流產而請假,並提供醫生證明或到診證明,4天以下亦能獲得疾病津貼。除此之外,只要病假少於連續4天,僱主便有權利扣薪,換言之是無薪病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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